【記者/楊雅筑、吳浩瑋 首圖/取自Pixabay】
近期發生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再度引起社會對跟蹤、騷擾行為(以下簡稱跟騷行為)的重視。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對跟騷行為訂定規範,但其規範對象侷限、效果不足,因此多名立委及民間團體自2015年起呼籲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卻因跟騷行為難以定義、警察執法困難等原因,遲遲無法完成立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2014年進行親密伴侶暴力跟蹤調查,結果顯示,高達78%民眾曾遇跟蹤。其中,被跟蹤1年以上者達45.9%、3年以上則為24.9%。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表示,許多被害人因長期被跟蹤、騷擾,出門前必須戴帽子、墨鏡,以保護自己;有些人則會遠離自己的社群網路,久而久之便脫離社會,甚至因此患上恐慌症、憂鬱症。他期望,「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能補足現行法規無法幫助受害者的缺漏。
現行法限制規範對象 懲戒效力不足
《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雖能限制跟騷行為,但其規範對象不僅狹隘,效力也備受質疑。舉例而言,《家庭暴力防治法》設有保護令機制,但雙方為家庭、情侶關係才得申請。北部某警察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A(化名)表示,由於許多跟騷行為人與被害人為陌生關係,多以《社會安全維護法》辦理,僅裁罰3000元,對部分跟騷行為人而言,毫無嚇阻效果。
A坦言,雖7、8成行為人會聽從警方告誡而停止跟騷,仍有少部分行為人不予理會。此類人多居無定所,或無穩定收入,即便開行政罰單懲戒,也無金錢繳納,自然不理勸告,因此現行法律僅有「告誡」效果。
若以性騷擾名義辦理,兩性平等委員會或社會局至少需花費1個月時間調查,才能立案。A強調,被害人在此期間常感到十分無助、不安,跟騷案件應被即時制止。
跟騷法詳列規範、定義彈性
相較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以「跟追」一詞指稱跟騷行為,跟騷法有更詳盡規範。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電子通訊等方法,反覆進行監視被害人、以埋伏方式接近住所等9項行為,使被害人心生不安或影響生活作息,即被歸類為跟騷行為,因此王珮玲認為,跟騷法對跟騷行為的定義更周延,效力也更為廣泛。
《性騷擾防治法》雖能限制跟騷行為,但其規範對象不僅狹隘效力也備受質疑。(圖片:台灣防暴聯盟提供)
跟騷法明訂9項構成跟騷行為的條件,其中包括行為人反覆以各種方式,如監視、追蹤、掌控行蹤及活動、寄送使人嫌惡之物品等。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表示,該法條設有概括條款,將前9項條件未舉列的類似行為納入規範,不僅定義詳細,也有足夠彈性。
跟騷法恐與他法競合 增警員辦案量能
跟騷法詳細列舉跟騷行為的各種樣態,卻可能與其他法律的適用範圍重疊。舉例而言,若行為人蒐集、處理、利用未經同意的個人資料,進行違背當事人意願的行為時,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重疊。劉嘉發認為,此法對跟騷行為的定義過於龐雜,應再加以限縮,否則將增加警方處理跟騷案件時間及人力成本。
跟騷法中明定,警方在處理跟騷案件時,雖可要求被害人提供自己手機錄影、錄音等證據,也須進入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北部某警察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B(化名)表示, 此規定使警方須不斷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經司法程序調查通聯記錄,才得以證明行為人有跟騷行為。
許多被害人因長期被跟蹤,出門前必須戴帽子、墨鏡,有些人則會遠離自己的社群網路。(圖片:取自Pixabay)
儘管跟騷法完善對跟騷行為的規範,卻可能減少警察處理其他案件量能。B坦言,員警每日皆要處理許多重大、暴力案件,以北部的刑事案件而言,1個分局每月幾乎要處理2、3萬條案件,若再承辦跟騷案件,警方將自顧不暇。
內政部擬推新版草案 民團指難有效遏制跟騷
為避免跟騷行為後續衍生重大、犯罪事件,內政部警政署也於10月提出新版「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對跟騷行為定義更為嚴謹。該法案將跟騷行為定義為「糾纏犯罪」,行為人須先經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平三法)調查才能成立,因此案處理流程較缺乏即時性,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盼跟騷法能盡快立法,補足警方處理案件的即時性。
「糾纏犯罪防治法」將跟騷行為限定為須經性平三法調查成立的性騷擾,倘若行為不符合性平三法定義,則無法被規範。杜瑛秋舉例,日前台北101百貨專櫃傳出櫃台小姐遭中年男子騷擾長達5個月案件,但因該名男子行為僅是盯看,行為未具性與性別意味,因此,未來若有人同樣遇到此一狀況,將難受該法保障。他認為,「糾纏犯罪防治法」對於跟騷行為的定義不僅過於限縮,也無法囊括所有行為樣態,難有效制止跟騷行為。
即時嚇阻行為人 跟騷法更具強制力
此外,「糾纏犯罪防治法」明定警察處理跟騷案件時,可以查訪、告誡行為人的方式保護受害者;跟騷法則給予警方核發警告命令的權力。杜瑛秋指出,警告命令效力類似行政罰單,若行為人持續進行跟騷行為,則可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跟騷法針對行為人的處理程序採漸進式做法,比起「糾纏犯罪防治法」的查訪、告誡更能有即時嚇阻的效果。
自警察核發警告命令後,被害人可於最近一次被跟蹤、騷擾時間,往後推算2個月內,要求警方協助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緊急禁制令,法院受理後應於24小時內裁定或駁回。劉嘉發認為,法院屬客觀中立第三者,其核發的通知單,較能夠作為警政機關執法的依據,也更具強制力。
杜瑛秋強調,由於侵害、傷害等重大案件,多由跟騷事件演變而成,因此警方若能以警方職權,即時處置跟騷案件,更能避免事態惡化。A也認為,跟騷行為是所有嚴重犯罪案件的起始,因此即時制止,才能從根源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