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專題】不完整的同婚法1》不完整的人權法案 748沒有解釋到的權利

【記者/蕭宇軒 攝影/蕭宇軒】

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下稱748號解釋),該解釋是由素有「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之稱的祁家威所聲請。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也在大法官解釋兩年期滿前,通過被稱為同婚專法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

然而這部法案也被許多民間團體稱為「不完整的法案」。雖然該部法案確實保障了同性間的婚姻權利,但卻不保障所有外國籍的同性伴侶都能夠結婚,也不讓同性伴侶領養非婚生子女,甚至只將婚姻關係限制在伴侶間,導致沒有「阿公」、「阿嬤」以及外公、外婆的情形產生。

跨國婚姻主要是受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因該條法規的限制,使得我國人無法與該國籍同婚並未合法化的外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部分國家的跨國同性伴侶目前無法在台灣結婚。

一對來自台灣及澳門的跨國伴侶「部長與部長的部屋」(下稱部長)表示,台灣人好像只能追求一個「最低合憲標準」,而不是在尋求「社會最大利益」,在合憲前提下的同婚專法,也使得身為跨國同性伴侶的部長,無法受益在這部法規下登記結婚。

在收養子女部分,現行《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意旨只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而無法在結婚後收養非親生子女,並不得共同收養。

此外,目前《施行法》內,並沒有寫入姻親關係,也就是將婚姻限制在兩人之中,形成了「有結婚,卻沒家庭」的狀況。這樣的狀況,會使得同志配偶間除了法律上沒有外公之外,也會讓日後遺產分配以及醫療權簽署產生問題。祈家威說,雖然法規內沒列入姻親關係,不過在實際面的生活上「想怎麼叫就怎麼叫,不會受到法規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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