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看法-陸生專欄]日震災-由媒體遭批想到的

文/左手

從3月11日日本發生大地震和海嘯災難以來,臺灣的電視新聞媒體,就開始了不間斷的對於這一重大新聞的持續報導。每天回到住處後,我的電視就一直保持開機,在數個新聞頻道間切換,渴望瞭解最新消息。

然而不想就在幾日前,臺灣的電視新聞媒體,卻遭到了社會上的廣泛批評。這一消息最先是在課堂上聽到的。老師介紹批評之聲主要集中在“災難新聞報導不專業”和“新聞節目太過商業化”兩個方面上。為求收視率,在災難新聞報導上,電視新聞節目讓災難畫面、悲慘場面和煽情性內容大行其道,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受眾的感受、民眾的心理和資訊的有用性。

在課堂上,老師提出了當前臺灣電視新聞媒體的兩大問題——“過度商業化”和“自由氾濫化”。前者如為了追求收視率,大肆報導“煽色腥”新聞。後者如記者為了搶新聞,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侵犯個人隱私。值得一提的是,兩個問題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相關性。

這堂課上老師的觀點讓我印象深刻。因為在大陸,“商業化不足”和“自由度不足”是人們對於電視新聞媒體的一大印象。可以說,與臺灣的情況,正好相反。

理論上說,大陸的電視體制為國家電視體質,政策宣傳為先;臺灣的電視體質為商業電視體質,商業利益為先。當然,體制的特點只是一方面,任何一個電視媒體,其目的和作用不可能是單一的。然而在大陸,電視新聞媒體被公權力有效控制,還是體現得十分明顯的。這樣的好處是可以高效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盡可能減少“煽色腥”等其他無用資訊的傳播和影響,同時新聞媒體處在一定的約束之中,不太可能濫用媒體權力;壞處是由於一定程度上受限制,媒體的監督作用相對減弱。

一直以來都有人呼籲絕對的“新聞自由”,認為絕對的“新聞自由”,才是一個最健康的新聞媒體形態。然而,沒有什麼是絕對的,“新聞自由”亦是如此。呼籲絕對新聞自由的人,目的是美好的,認為絕對的新聞自由,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同時讓民眾最大程度地接收到真實、有效的資訊。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所有新聞專業的學生,在第一堂課上,幾乎都會學到新聞要“客觀”“公正”。然而用不了大概一個學期,大家都會明白新聞是永遠不可能真正做到完全的“客觀”“公正”的。原因很簡單,記者用自己的眼睛看、用自己的耳朵聽、用自己的大腦思考,借著自己的已有知識儲備和思想觀念,寫出報導。每一個環節,都已不可避免地帶上了主觀的印記,報導出來的新聞,又怎可能是完全“客觀”“公正”的呢?很多時候,一則有失偏頗或是主觀色彩強烈的新聞,不需要報導假消息(那就是假新聞了,是另一回事),而只需要選擇說什麼,不說什麼就足矣。一個笑話說明這個問題就很形象——小明在100米賽跑中拿到了第二名的好成績。人們不知道的是,參賽的只有2人。

既然新聞本身要做到完全的“客觀”“公正”是近乎不可能的。那麼完全的“新聞自由”意義又有多大,就值得懷疑了。畢竟做新聞的是人,不是神。

因此我以為,一個理想的新聞媒體狀態,應是自由與限制的一個合理平衡點。

[作者為世新大學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