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同婚釋憲案》大法官認定《民法》違憲 祈家威:心情雀躍萬分

  • 【記者/王良博 攝影/張煒堃 責任編輯/甘岱民】

大法官今年3月審理由台北市政府、同運先驅祈家威所聲請的同婚釋憲案,昨(24日)下午4點公佈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定現行《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

挺同民眾用手機加上彩虹卡點亮台灣青島東路上的挺同民眾用手機加上彩虹卡點亮台灣。

大法官:現行《民法》違憲,需2年內處理

台北市政府、祈家威認為《民法》親屬篇中「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疑義,因而聲請解釋。大法官在今年3月召開憲法法庭並進行言詞辯論,當時祈家威強調同性婚姻是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不應加以限縮;《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認為,從現行《民法》難以得出容許同婚的結論。

昨(24日)下午公布的釋憲結果,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現行《民法》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以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有違,至於應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則屬立法之範圍,要求有關機關在本解釋文公布的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法律的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的兩人仍可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祈家威:心情雀躍萬分 挺同團體呼籲盡速完成修法

祈家威及其律師團在釋憲結果出爐後召開記者會,祈家威表示,他的心情雀躍萬分,由於有許多團體的努力,才能夠有今天的結果,也「謝謝上帝站在我們這邊」,心情沒有特別激動,因為「30年已經麻木了」,但至少已經是遲來的正義。他也認為自己「勝不驕、敗不餒」,將會保持平常心,不會特別和伴侶慶祝釋憲結果。對於反同人士,祈家威強調,應該要原諒並持續溝通,反同人士所謂同婚會造成社會動盪,是杞人憂天的說法,「為什麼不想因為婚姻平權的落實而使社會更民主更平等自由更進步」。

祈家威揮舞彩虹旗祈家威在台上揮舞著彩虹旗。

祈家威的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則對大法官的解釋表達肯定,更盛讚「大法官的勇敢是平權運動的助力」。另對於修改民法或是另立專法的選項,他認為,專法等於是沒有符合大法官的意旨,因為大法官已經明確表示必須平等保障同志的結婚自由,專法不是平等的待遇。他也強調,民法專章的方式其實是刻意的隔離,既然要讓同志可以平起平坐,就不需要刻意的隔離。

總統、立委這麼說

長期在立法院內推動婚姻平權的立法委員尤美女、許毓仁在釋憲結果出爐後均表示肯定大法官的解釋。尤美女認為,婚姻平權在台灣已經往前了一步,剩下的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在2年內讓婚姻平權法律通過,相信彩虹已經在前方。許毓仁則說,在釋憲後另一場戰爭才剛開始,有形的障礙可以透過法律解決,無形的障礙必須用溝通慢慢解決。

許毓仁與尤美女立委到立院活動現場聲援立委尤美女、許毓仁聲援挺同民眾。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大法官只說出狀況,沒有提出解決方法,將對修法或另立專法的爭議沒有任何助益,根本是在製造問題。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發出聲明強調,尊重釋憲結果,但6月開始的臨時會已經排定年金改革等議題,來不及處理婚姻平權問題。他也表示,重大法案不可能沒有行政院版本,行政院應盡速提出法案。

總統蔡英文則在臉書發文,說明行政部門會依釋憲結果儘速提出具體的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務必要如期完成三讀」,並呼籲呼籲社會,以理解、包容、尊重的態度,面對跟自己意見不同的人。不過立委段宜康認為,總統的聲明無視現在已經在立法院院會的民法修正案,質疑「比賽已經打到第九局,現在又要從第一局重新開始嗎?」。

下一代幸福聯盟:無法接受,將投入公投行動

至於反同團體的回應,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同婚草案在立法院已經進入討論階段,大法官不應干擾立法空間,並強調「同婚釋憲從頭到尾都是一齣政治鬧劇」。下一代幸福聯盟家長代表曾獻瑩則說,未來將持續請求監察院調查大法官失職,並鼓勵民眾投入罷免悖離民意立委的行動,也再次強調「婚姻家庭 全民決定」持續發起公投行動。

護家盟也發出聲明,同樣認為大法官釋憲是「鬧劇」,早已預設立場、寫好劇本,更是「罔顧子孫萬代的綱常倫理」,並做出「無中生有,荒腔走板,悖離天道」的結論。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當中提出多個論點,重點整理如下:

1.過去司法院對「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相關解釋,皆是在異性婚姻脈絡下所解釋,司法院過去未就相同性別二人能否結婚作出解釋

2.現行法律確實無法讓相同性別者在法律上具有婚姻關係

3.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是重要的基本權,應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4.就各種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 22 條婚姻自由保障

5.現行《民法》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有違

6.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排斥或歧視

7.《民法》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因此繁衍後代不是婚姻的條件,不能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阻止相同性別二人結婚

8.如果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並不會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的倫理秩序

9.有關機關應在本解釋公布日起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範圍

另外,有2位大法官各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同意同性別者有結婚的權利,但不同意解釋文中所謂「相同性別二人間之永久結合關係涉及婚姻自由」、「同性別兩人的婚姻與異性別兩人的婚姻沒有差異」及「不能以是否能自然生育子女作為對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為差別待遇的依據」,並強調「男女有別!很八股嗎?」,二父或二母與父母雙全有沒有差別,仍需進一步研究。

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吳陳鐶則認為,台北市政府的聲請不合規定,司法院受理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司法院淪為行政機關的法律諮詢機構。此外,他也提出婚姻意涵的變更應透過民主程序、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等論點,表達與解釋文不同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