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專題】跨國同性婚姻路未完 法律矛盾使兩岸同性伴侶難享有平權

【記者/李姵璇、梁珈瑄、辛恩 首圖/資料照片,劉秀姍攝】

台灣於2023年1月經內政部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修正草案,開放跨國同性伴侶在台登記結婚,卻僅排除兩岸同性伴侶,剝奪其法定配偶權利。除無法比照兩岸異性伴侶的婚姻審查機制外,更限制同性伴侶赴台居留權,專家建議,儘管兩岸同性伴侶能遠赴他國進行登記,仍需透過民間團體與政府持續對話,以及《涉民法》和《兩岸條例》的修訂,改善兩岸同性伴侶的權利。

同性伴侶婚權受損 《兩岸條例》成最大阻礙

2023年1月19日內政部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8條修正草案,准許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兩岸同性伴侶卻因涉及面談機制、登記程序等入境事宜被排除在外。由於未能享有法定配偶的權利,兩岸同性伴侶僅能透過行政訴訟爭取來台居留與配偶監護等權益。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兩岸異性伴侶成為配偶前,除需先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外,還需接受移民署境外面談確保婚姻真實性,才得於台灣登記結婚。然而《涉民法》規定,若適用的外國法違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不應適用該外國法。跨國同性伴侶不再因法律限制而無法辦理結婚,但台灣政府卻以兩岸關係長期對立,中國伴侶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可能會引發國家安全問題為由,將他們排除在外。 

圖片:Pexels《涉民法》和《兩岸條例》阻礙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圖片:取自Pexels)

兩岸異性伴侶結婚前,須經嚴格的婚姻審核機制才能在台灣取得結婚證明。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伍維婷指出,由於兩岸長期的政治對立,使我國政府對於中國移民、配偶的規定相較他國嚴格許多,因此兩岸婚姻須通過面談、審查制度,了解配偶間相處細節、財務或家庭狀況等,確保雙方並非因利益結婚。

訴訟爭取兩岸同婚 往返兩岸增負擔

我國政府對於兩岸異性與同性伴侶的規定不同,使兩岸同性伴侶無法在我國登記結婚,只能改以其他方法爭取自身權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兩岸同性伴侶僅能藉由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命戶政事務所辦理伴侶結婚登記。不過訴訟常耗時一年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旅行、就讀、工作的出入境許可證皆無法在台久留,導致伴侶耗費更多精力、金錢往返台灣與中國兩地進行訴訟。

圖片:Pexels無法結婚影響配偶權益,往返兩岸形成金錢與時間上的負擔。(圖片:取自Pexels)

行政訴訟耗時也難取得勝訴,讓兩岸同性伴侶不易取得在台登記結婚的資格,未能擁有配偶權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陳重陽說明,無法結婚將導致兩岸同性伴侶無法取得在台居留權、繼承與監護權,且若伴侶不符合法律定義的配偶關係,將沒辦法長期居住台灣或簽署手術同意書,更不具備繼承財產的身分,也剝奪兩岸同性伴侶以配偶身分赴台團聚、依親的權利。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兩岸條例》卻導致兩岸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受阻。陳重陽表示,雖然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但《涉民法》仍對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權形成差別對待,台灣跨國同性婚姻制度尚有許多待補足之處。

國安為由限制多 邱伊翎:應調整符合兩岸的法規

兩岸同性伴侶因國安考量,無法享有與其他跨國伴侶同等的婚姻權利,更不適用兩岸異性伴侶現行婚姻制度,無法透過面談與審查登記結婚。邱伊翎表示,《兩岸條例》需與時俱進調整成適合目前兩岸風氣的法規,也應設立兩岸同性伴侶適用的審查機制,而非以國安為由導致兩岸同性伴侶權益受損。

圖片:邱伊翎提供邱伊翎強調,國安問題不應該是拒絕開放兩岸同婚的原因。(圖片:邱伊翎提供)

《兩岸條例》中設有規範兩岸異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制度,但遠比港澳或其他國家的跨國婚姻更嚴格。伍維婷解釋,由於台灣擔心中國侵略使兩岸處於緊繃狀態,不論政府或民間都擔憂中國以婚姻方式滲透台灣。因此他認為,在原先就規定較嚴格的兩岸異性婚姻制度下,兩岸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會被排除在外。

除婚姻規範較他國跨國婚姻限制更多外,在《兩岸條例》較《涉民法》規範更嚴格的狀況下,兩岸婚姻特別設立審查機制與其他跨國婚姻形成對比。陳重陽說明,《兩岸條例》為兩岸關係緊張的情況下所制定,法規內容會因國安考量更保護臺灣一方,因此兩岸伴侶相較他國須接受多一層的審查及規範。

婚姻制度規範未全 應先調整審核機制

即便婚姻審查制度目的為保障臺灣國家安全,但此制度的判定標準及申請條件相互矛盾,造成兩岸同性伴侶的婚姻權益未被完全保障。陳重陽表示,審查機制適用於以結婚名義入境臺灣的中國籍配偶,卻因台灣目前尚未開放兩岸同性婚姻登記,中國籍配偶只能以觀光或學術等其他簽證等入境台灣,無法以結婚名義申請入境婚姻審查,導致兩岸同性伴侶進退兩難。

「審查、面談機制的存在涉及的是國安問題。」陳重陽解釋,基於保障國家安全,即便未來兩岸同性婚姻合法化,審查機制仍會存在,因此應思考如何讓審查制度適用於同性伴侶。邱伊翎也表示,兩岸在文化、觀光、學術各方面皆有交流,不該直接把國安問題歸咎於同性伴侶,而是多方提出解決辦法或檢討婚姻審查機制的判定標準。台灣政府也應讓兩岸同性伴侶使用和異性伴侶相同的面談審查制度完成結婚登記,使兩岸同性伴侶的權益受到保障。

盼《涉民法》擴大函式範圍 往婚姻平等邁進

對兩岸同性伴侶來說,婚姻除了受審查、面談機制阻礙,還會因法律限制而被排除在外。專家建議,兩岸同性伴侶可選擇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取得結婚證明再返台登記,若內政部將兩岸同性伴侶納入《涉民法》函釋範圍,將成為獲得配偶關係的解方。期望透過增加社會的討論度,引起政府與社會關注,進而使政府重視兩岸同婚議題。

攝影:梁珈瑄《涉民法》若納入兩岸同性伴侶,將成為解方之一。(攝影:梁珈瑄)

兩岸同性伴侶礙於法規限制,無法享有結婚權利。邱伊翎認為,現今的審查機制要先從根本的法律問題著手改變,若未來兩岸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該比照兩岸異性伴侶實施婚姻審查。社會對於同性婚姻仍存在不友善的聲音,對此她更強調,法律應落實人權平等,不受性別或國籍限制。此外,陳重陽認為,兩岸婚姻審查制度是出自國安考量,而非對於兩岸伴侶的歧視,因此兩岸同性伴侶也應經過面談審核。

目前兩岸同性伴侶在台灣及中國皆無法取得結婚證明,導致他們失去領養、繼承權益。陳重陽分享,兩岸同性伴侶可以透過到允許觀光簽證辦理同性婚姻的國家取得結婚證明,再以非兩岸國民的方式登記結婚,改善《涉民法》的限制。

期望民團倡議增加關注 推動兩岸同婚平權

透過取得他國結婚證明,能夠增加兩岸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的機會。邱伊翎指出,最佳解方為內政部撤銷兩岸同性伴侶禁止登記函文,但目前關於兩岸同性婚姻議題的社會討論度不高,加上政府認為解決該議題後,欠缺人民的實際支持率,因此才會陷入僵局。她期許未來透過民間團體持續倡議,社會對於該議題的關注度能日益增加,讓政府意識到兩岸同性婚姻的議題不能再延宕。

社會對兩岸同性婚姻的關注度,決定政府處理該問題的程度。邱伊翎坦言,台灣婚姻平權之路還很漫長,透過個案打訴訟官司、生命經歷等故事去說明,社會比較容易理解,加上和政府機關持續對話,為兩岸同性婚姻做出改變。「權利是屬於所有人的」邱伊翎表示,不能將中國人民或同性伴侶排除在外,應爭取讓兩岸同性伴侶享有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