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专题】通奸罪刑度违比例原则 法官声请释宪推除罪

【记者/蔡佩珈、蔡欣羽 摄影/蔡佩珈 首图/Pixabay】

宪法法庭于2020年3月31日,针对15名法官因审理案件时,认为《刑法》第239条(以下简称通奸罪)有违宪疑虑而声请释宪,进行通奸除罪化言词辩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指出,通奸罪能否达成立法目的,以及使用手段是否为最小侵害手段,是该罪违宪与否的最大争议。

限制性自主“确保婚姻圆满”

根据通奸罪规定,通奸的定义为与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并将性交行为限缩在异性生殖器官的接合,因此提告者需举证双方具有生殖器官接合行为,造成通奸罪难以成立。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只要提告者的说服力高于被告者,就能够获得金钱赔偿,林孟皇指出,举证并不限于生殖器官接合,与婚外第三者的往来信件、对话纪录等皆可以成为证据。

但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认为,《民法》无法完全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仍有可钻法律漏洞的空间,例如可透过脱产规避赔偿,因此在《民法》配套措施不完全的状况下,透过《刑法》吓阻婚外性行为、维护婚姻中的信任较为恰当。

为了确保婚姻制度的存续与圆满,立法者设立通奸罪处罚婚外性行为,但性自主决定权(以下简称性自主权)却因此被限制。林孟皇解释,性自主权是人们与何人、何时、何地,发生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而通奸罪借由处罚,约束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同时,也限制了人民的性自主权。

性器接合具私密性 林孟皇:蒐证恐涉刑法

林孟皇直言,过去十几年来,他不曾认为通奸罪有违宪可能,但前职棒球星王传家婚外情一案,成为他重新思考通奸罪目的正当性的契机。王传家妻子为取得通奸证据,与征信业者一同闯入住宅,拍摄丈夫与第三者的全裸影像,却因擅闯民宅反被起诉。

即便通奸罪并未明确要求提告者必须蒐证,但在《刑法》无罪推定原则下,提告者必须蒐集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通奸行为。林孟皇进一步说明,性器官接合行为具私密性,且通常发生在私人场所,所以提告者的蒐证行为必然会侵害隐私,甚至因此背上无故侵入住宅以及妨害秘密的罪名。

林孟皇-03(摄影蔡佩珈)林孟皇指出,通奸罪本质上限制性自主权。(摄影:蔡佩珈)

“为了制裁通奸而去侵害了隐私,我那时候才意识到这个法律是要被宣告违宪的。”林孟皇指出,通奸罪本质上限制性自主权,更在追诉过程中衍生出侵害隐私权的问题。他分析,通奸罪处份多以易科罚金为主,但妨害秘密罪涉及刑期至少三年以上,提告通奸罪反而可能对提告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维护婚姻靠刑法?

通奸罪借由规范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增强人民对婚姻的尊重,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因此曾献莹认为,通奸罪具有吓阻婚外性行为的功用,可借此保障婚姻关系;但前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叶启洲则持反对意见,认为通奸罪无助于婚姻维系。

许多元配发现另一半外遇时,会出现一夕之间爆瘦、精神受创等反应,造成身心理巨大伤害,而婚外性行为不仅使人性尊严与人伦关系严重受损,更破坏配偶间的信任关系。曾献莹认为,倘若废除通奸罪,元配的权益将无法受到保障,也认为通奸罪主要目的为设立道德底线,告诉人民婚外性行为是不对的,达到预防效果,更保障婚姻关系。

刑罚难有效 叶启洲:婚姻倚靠双方经营

虽然立法者希望以通奸罪维系婚姻关系,但叶启洲强调,“婚姻要能够被长期维护,需要彼此间的信任与感情基础。”从司法实务经验来看,通奸罪无助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无论是蒐证上的不易,或是提告时面对的压力,都可能使被害方承受二度伤害。

叶启洲以两起案例说明,洪姓及杨姓两对夫妻皆分居多年,夫妻其中一方皆与第三者有生育,元配则以孩子作为通奸证据,提起告诉。他认为,判例中的两对夫妻因感情不睦、各自分居多年,两人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而且以孩子作为通奸行为证据时,对于孩子的生命尊严反而造成侵害。

婚外性行为毁损契约 第三者反受害

即使通奸罪可昭告人民,婚外性行为违反社会规范与善良风俗,但不代表所有日常事务都能入罪。林孟皇指出,因《刑法》剥夺人民的生命权与人身自由,属于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若元配可藉《民法》求偿,使外遇方确实担负毁损婚姻契约的责任,就不必动用《刑法》。

Pixabay(3).婚外性行为违反社会规范与善良风俗,但不代表所有日常事务都能入罪。(图片来源:Pixabay)

婚姻关系在《民法》范畴中,属于契约的一种。林孟皇表示,当人们走进婚姻时,应对彼此负起性忠诚义务,因此《民法》将履行性忠诚义务当作婚姻契约的一部份。若通奸罪废除后,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条向外遇方请求金钱赔偿。林孟皇指出,通奸罪为了婚姻和谐,将法律设计成可对外遇一方撤告,反而仅使契约外的第三者受到惩罚,而非破坏契约的外遇方。

法官盼释宪除罪 法务部:决议不应违背民意

虽然出席言词辩论的释宪声请者吴志强、张渊森以及林孟皇等人,一致认为通奸罪无法通过比例原则的检视,大法官应宣布违宪,但行政院法务部政务次长蔡碧仲表示,依据法务部于2013年5月所做的民调显示,有七成民众不支持通奸除罪化,且大法官已在2002年针对通奸罪做出释字第554号解释。人们基于婚姻关系共组家庭,提供彼此健康、经济等各方面的照顾,成为社会
发展的基本单位,因此对国家而言,婚姻与家庭能使社会稳定发展。基于上述

观念,大法官认为夫妻间性忠诚义务应被《刑法》规范,通奸罪并无违宪,但叶启洲强调,婚姻关系建立在两人对彼此的情感与信任,藉通奸罪限制夫妻间的性自主权,不会带来任何正面效果。

除罪推动困难 违宪审查保障人权

随着世代改变,台湾民众对婚姻的功能与意义感受有所不同,清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教授沈秀华解释,过去社会中,伴侣间将经济、双方家庭差异等实务条件,当作发展婚姻关系的考量;现在的年轻人在感情上更注重相爱而交往,期望伴侣在性及情感上能够专一,而此种情感关系,使双方的占有欲提高,相较于以往因适合而走入婚姻的交往模式,现在的社会风气更无法接受伴侣的不忠。

虽然不同世代对于婚姻与家庭的认知不同,但家庭须在一对一关系中才得以稳定发展,是现代社会中不变的共识,纵使身处高度自由的社会,伴侣间仍重视配偶的性忠诚。沈秀华分析,通奸除罪化保护的性自主权,触动了婚姻与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因此通奸除罪化才难以在台湾社会中推动。

Pixabay(2).叶启洲认为,采取大法官释宪才能有效推动除罪化。(图片来源:Pixabay)

法务部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朱富美在言词辩论中表示,多数国家并非以司法程序修改法条,而是透过国会废除通奸罪,因此通奸罪废除与否不该以大法官宣告违宪来处理。然而台湾在七成民意反对的情况下,国会法条修改难以通过,因此叶启洲认为,采取大法官释宪才能有效推动除罪化。

“民意反对不代表有正当性!”通奸罪走入历史

尽管社会上多数民意仍反对通奸除罪化,但不代表通奸罪就具有绝对正当性,林孟皇认为,台湾作为民主共和国家,设立权力分立制度,赋予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权力,因此大法官无需遵从民意,而是作为《宪法》的守护者,让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与剥夺,民意能够监督政府,但不该干涉司法独立性与其专业。而司法院大法官最终于2020年5月29 日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通奸罪违宪,正式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