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专题】不完整的同婚法1》不完整的人权法案 748没有解释到的权利

【记者/萧宇轩 摄影/萧宇轩】

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下称748号解释),该解释是由素有“台湾首位公开出柜的男同志”之称的祁家威所声请。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也在大法官解释两年期满前,通过被称为同婚专法的《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下称施行法)。

然而这部法案也被许多民间团体称为“不完整的法案”。虽然该部法案确实保障了同性间的婚姻权利,但却不保障所有外国籍的同性伴侣都能够结婚,也不让同性伴侣领养非婚生子女,甚至只将婚姻关系限制在伴侣间,导致没有“阿公”、“阿嬷”以及外公、外婆的情形产生。

跨国婚姻主要是受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下称涉民法)第46条规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但结婚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因该条法规的限制,使得我国人无法与该国籍同婚并未合法化的外籍同性伴侣登记结婚。

部分国家的跨国同性伴侣目前无法在台湾结婚。

一对来自台湾及澳门的跨国伴侣“部长与部长的部屋”(下称部长)表示,台湾人好像只能追求一个“最低合宪标准”,而不是在寻求“社会最大利益”,在合宪前提下的同婚专法,也使得身为跨国同性伴侣的部长,无法受益在这部法规下登记结婚。

在收养子女部分,现行《施行法》第20条规定“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意旨只能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而无法在结婚后收养非亲生子女,并不得共同收养。

此外,目前《施行法》内,并没有写入姻亲关系,也就是将婚姻限制在两人之中,形成了“有结婚,却没家庭”的状况。这样的状况,会使得同志配偶间除了法律上没有外公之外,也会让日后遗产分配以及医疗权签署产生问题。祈家威说,虽然法规内没列入姻亲关系,不过在实际面的生活上“想怎么叫就怎么叫,不会受到法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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