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同婚拼三读3》关键条文通过 同志伴侣将可登记“结婚”

【记者/王良博、许若茵 摄影/萧宇轩、王良博 首图摄影/雷宗达】

立法院院会今天(17日)讨论同婚专法,下午1点左右,法案关键条文通过,同志伴侣将可登记“结婚”。

原先立法院内有“行政院版”、“赖士葆版”以及“林岱桦版”,共3个版本将进行讨论。昨天行政院与民进党立委开会,会中民进党立委提出“行政院版微调版”,该版本把行政院版的第一条删除“婚姻”相关字眼,第二条“同性婚姻”字眼也删除,第四条则把原本的“向户政机关为登记”,改成“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一条立委无共识

院会在经过广泛讨论后,随即开始法案逐条讨论、表决,行政院版微调版第一条,“为落实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立委萧美琴针对部分立委质疑仓促立法,萧美琴表示,在释宪前就已讨论10多年,并非仓促行事。政院版是取得最大公约数版本,立法目的与精神维护了宪法也维护了公投民意,要对过去数十年来因法律不完备而被歧视的国人负责,而历史证明有许多国家走在前面,应以人道角度呈现爱与包容,不要剥夺他人一生幸福。

沈智慧则认为今民进党团强力动员,有人数优势,在各案逐条表决都是登记第一顺位,再祭出党纪,不会讨论到其他版本,虽还是希望让各党有机会表决,但也会给予同志祝福。

对于赖士葆日前表示大法官要尊重公投,“不要让10几个大法官笑,而让700万人民哭”,黄国昌则批在暗夜哭泣的是数十年来被剥夺基本人权同志,现今政院版是同志朋友的退让,以取得在实质权力上的保障。表决结果,93人出席,以68票赞成通过政院版微调版。

摄影:萧宇轩立委赖士葆。(摄影:萧宇轩)

第二条关键条文顺利通过

在法案第二条的部分,亲民党立委周陈秀霞表示,即使是不涉及政治的同婚议题,民进党也不愿意接受在野党的意见,在场立委身为民代,应该要能够反映民意,让人民声音被讨论,但民进党动用表决,掩盖人民声音。

国民党立委孔文吉则说,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不能够混淆婚姻价值,要减少对于下一代的想法的影响,这个法条应该回应公投700多万人的期待。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则说,政院版法案就是要依照释宪内容、公投内容,保障同志权益。第二条按照政院版微调版,虽然有文字上的修改,但并不影响对于大法官释宪内容中,对于同志永久结合关系的保障。

国民党立委陈学圣则说,重点在于社会现阶段是否可以,他说他很早就关心同志团体,但今天要有一些取舍。如果2年前大法官释宪后,行政院很积极沟通协调,有许今天立法院内不会有挣扎,错失了时间后行政院才提出版本。

陈学圣强调,可以接受行政院版微调版的第二条,但第四条无法接受,不可以一夕之间让社会价值颠倒、矛盾。

法案第二条表决结果,按照行政院版微调版通过。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党立委陈宜民、蒋万安等人也投下同意票。

摄影:萧宇轩立委尤美女发言。(摄影:萧宇轩)

年龄限制分歧较小

行政院版微调版第三条为“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成立前条关系。未成年人成立前条关系,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国民党立委沈智慧提出虽然同婚中仍视为视同性结合而非同性关系,但还是认同18岁即可建立关系。民进党立委林静仪提到,今天为“国际不再恐同日”,30年前已经澄清同性恋不再是种疾病,性倾向是自然的而非生病,也相信同志如同异性恋,在18岁可以想清楚,表达自由意愿即可成立关系。表决结果,98人出席,以78票赞成通过政院版,蒋万安、许毓仁等人也投下赞成

第四条确定可“结婚”

在行政院版微调版第四条,原本的“向户政机关为登记”,改成“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民进党立委周春米说,有两个重要法律基础,一个是2年前等同宪法效力的大法官释宪内容,第二个是去年台湾人民用公投决定要用专法的立法模式,立法院责无旁贷,要担负立法责任,我们要订出行政机关能合法执行的法案,法案也要经得起宪法检验。他指出,目前户政相关规定,结婚相关法律字眼必须是正面表述,因此认同行政院版微调版的第四条内容

国民党立委沈智慧则说,这是挺同反同的症结条文,我还是支持要用“同性结合”关系,不支持行政院版微调版的条文。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认为,此条文应该有更多对话。

时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则说,关于这一条如果不是“结婚登记”会造成很多问题,希望大家回来“就婚姻论婚姻”,他希望国民党立委可以重新思考,也问看看年轻的助理,问看看是要“继续唸你写给我的稿子”,还是让相爱的人有成家的权利。

摄影:王良博立委林昶佐。(摄影:王良博)

发言完毕后进行表决,在民进党人数优势下,确定同婚法案将以“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来立法。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党立委许毓仁、蒋万安、柯志恩也投下同意票,等同支持以“结婚”形式立法。

非关键条文皆快速通过

随后表决的条文皆以政院版微调版快速通过,第五条为禁止近亲结婚;第六条为禁止与监护人结婚;第七条为禁止重婚。第八条是同志结婚仍应以书面向户政机关登记,且不能违反近亲结婚等方式,才具有效力。第九条则为同志结婚应符合最低年龄18岁的限制,或是应要有法定代理人或是监护人同意,否则可以撤销婚姻关系。

第十条为关系撤销的条款,条文写明准用《民法》相关规定,同样在民进党人数优势下顺利通过;第十一条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同居义务,但如果有正当理由没办法同居,就不再此限。此条文顺利通过;第十二条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由双方协议。此条文顺利通过。

第十三条为双方当事人互为日常事务代理人。此条文顺利通过;第十四条为双方生活费用、债务相关条款,援引《民法》相关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第十五条为双方财产制度相关规定,条文明定准用《民法》夫妻财产制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

摄影:王良博民进党党团在院会中举著“赞成”的手举牌。(摄影:王良博)

第十六条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终止关系,也就是双方的离婚条款,该条文为参酌《民法》中的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第十七条是规定,在重婚、外遇等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终止关系。此条文顺利通过;第十八条是关于,若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或和解而终止,法院要通知户政机关。此条文顺利通过;第十九条是关于双方当事人离婚之后,子女的亲权、赡养费等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

收养子女条文引发讨论

第二十条是收养相关规定,条文明订可以继亲收养,也就是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民进党立委钟佳滨说,此条文应该思考婚姻关系会对子女的影响,传统婚姻中诞生的子女,自然享有父母对他的照顾,但此条文中的规定只有继亲收养,这忽略了子女需要有父母两方的照顾跟保护,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没有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就会让小孩受到的照顾减少,相关问题未来还需要多加努力。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说,虽然同婚尚未合法化,但已经有数百对同志伴侣已经有小孩,这些孩子需要法律给他们一个亲子关系的保护,因此规定可以继亲收养。不过,《民法》早已规定单身也可以收养孩子,所以早有同志是用单身的方式收养孩子,这样就没办法让其伴侣收养该名子女,未来还需努力。

摄影:萧宇轩尤美女发言。(摄影:萧宇轩)

民进党立委吴秉叡表态支持此条文,他说《民法》中对于收养子女的规定,是以子女的利益为考量,因此如果有人不适合收养子女,法院就不会让他收养,且此条文的规定能够让家庭更加完整。

政院版微调版第二十条经过表决后,顺利通过。不过,挺同立场的国民党立委许毓仁则弃权,事后他表示,是因为认为不应该把收养限缩在亲身子女。

下午顺利完成三读

第二十一条是配偶相关规定,条文写明准用《民法》关于配偶的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第二十二条是双方当事人互负扶养义务,此条文顺利通过;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继承的规定,条文规定比照《民法》继承的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第二十四条明订,《民法》总则编及债编中对于配偶、夫妻、结婚等规定,准用于此法案中。此条文顺利通过。

第二十五条是规定,家事相关案件,可以适用《家事事件法》的规定。此条文顺利通过;第二十六条写明,任何人或团体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不会因为法案施行而受到影响。此条文顺利通过;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法案的施行日期,订在24日,同样顺利通过。

行政院版微调版二读完成后,随即进行三读,约于下午3点20分左右完成三读。

摄影:王良博立法院长苏嘉全敲槌,宣布法案三读通过。(摄影:王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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