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采蓁、許若茵 攝影/蕭宇軒】
立委吳玉琴及人口販運防治聯盟3月22日在立法院舉行民間《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公聽會,針對境外聘僱制度法規罰則、漁工工資等問題討論,人權團體代表希望將境外聘僱漁工納入《勞基法》,完善保障基本權益,但漁民團體大規模動員出席,強調漁工不適合《勞基法》。
人權團體盼境外聘僱漁工納《勞基法》
勵馨外勞庇護中心督導李凱莉指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未詳細規範各領域、部門評鑑委員人數,呼籲相關單位重新檢視公部門、學者、民間團體等代表人數是否平均。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以一份來自印尼漁工的聲明書舉例,內容包含當發生爭議時以船長、僱主為仲裁者,雙方簽訂的契約幾乎等同「賣身契」,質疑這樣的勞動條件是否合理。
李麗華質疑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條件是否合理。
新事社福中心資深督導陳大衛提出台灣目前在國外有72個漁業基地,當船員出海中途無法勝任工作必須停止勞動作業時,船東能否選擇適當地方停靠解決船員終止勞動安置問題,目前漁業署尚未提出完善的解決方法。
目前在境外僱用的非我國籍漁工由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主管,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朱芳君認為境外漁工與外籍勞工一樣未納入《勞基法》,在同個職位上的勞工卻因為受聘地點不同而有不同待遇,與一般勞工保障條件差異甚大,需要完整配套措施規範保障基本權利。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指出,問卷調查並非勞動檢查,質疑調查時僱主仲介就在旁邊,漁工能否誠實作答或存有語言上的翻譯問題,認為應將境外聘僱漁工納管《勞基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提醒,修正案應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讓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的相關權利都適用《勞基法》、享有充分的社會安全保障與健康醫療的保障,以及勞動部應主責所有境內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的勞動權利保障之事務,不該違反兩公約之最低人權保障之規定。
漁工代表:不該因受虐個案以偏概全
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秘書長何世傑認為,依現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450美金不合理,並非每位漁工都盡職。蘇澳區漁會總幹事陳春生則說,有的漁工一個月賺四五萬,已經比鄰近國家的薪資條件優渥,不該因報導過的少數外籍漁工受虐個案以偏概全,要政府單位相信專業幫助漁民;漁權協會理事長吳逢玉也反問,倘若對漁工不好,漁工為何選擇台灣工作。
漁民代表不滿人權團體發言,數度引發衝突。
宜蘭縣延繩協會總幹事林新川解釋漁船幾乎全年都在三千公里外的海上,要如何七休一,直言「船24小時都在開,船長以及台籍漁工就不算加班嗎?」,蘇澳船東董燕山質疑,制定法令前是否有到各區漁會進行討論,法令為何由非從事漁業專業的團體所訂定?
漁民團體表示人權團體不應以偏概全無視有優良船東照顧外籍漁工。
官方回應:討論制度層面 找到平衡點
漁業署表示,根據《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行政,也歡迎相關產業民間團體討論,考慮環境背景進行滾動式檢討。《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作業要點》指標及評鑑委員的聘請主要是參考勞動部,會持續努力讓各領域、 各部門的委員人數平均。
此外,出海時若船員中途停止勞動活動也必須考量實務,申訴管道有專線電話撥至1955,也有外籍漁工直接找當地駐館處或民間團體申冤。至於勞動檢查的問題,遠洋漁業在境外作業時,在國外港口執行公權力是否允許有很大的變數,在國內已實施訪查機制、專業的SOP,訂定時也有請教專家、學者。漁業署提及我國遠洋漁業已被歐盟發黃牌,個案的發生擔心衝擊到全體漁業形象,較為嚴苛開罰漁民也是依法行政。
吳玉琴表示,針對外籍漁工申訴問題可再研議更好的管道,並會保障漁民的權利。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發展協會認為,個案的發生不代表現行取締制度不佳,討論到制度層面的問題,遠洋漁業涉及我國及他國法律較為複雜,漁業署仍會謹慎處理個案。
吳玉琴表示,針對外籍漁工申訴問題可再研議更好的管道,他國海域法律的爭議以及國內遠洋漁業母法的修訂可再召開公聽會,會保障漁民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