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境外渔工纳《劳基法》? 人权团体、渔民见解不同

【记者/江采蓁、许若茵 摄影/萧宇轩】

立委吴玉琴及人口贩运防治联盟3月22日在立法院举行民间《境外雇用非我国籍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修正案公听会,针对境外聘雇制度法规罚则、渔工工资等问题讨论,人权团体代表希望将境外聘雇渔工纳入《劳基法》,完善保障基本权益,但渔民团体大规模动员出席,强调渔工不适合《劳基法》。

人权团体盼境外聘雇渔工纳《劳基法》

励馨外劳庇护中心督导李凯莉指出《境外雇用非我国籍船员仲介机构服务品质评鉴作业要点》未详细规范各领域、部门评鉴委员人数,呼吁相关单位重新检视公部门、学者、民间团体等代表人数是否平均。

宜兰县渔工职业工会秘书长李丽华以一份来自印尼渔工的声明书举例,内容包含当发生争议时以船长、雇主为仲裁者,双方签订的契约几乎等同“卖身契”,质疑这样的劳动条件是否合理。

宜兰县渔工职业协会秘书长李丽华表示台湾外籍渔工劳权有待改善李丽华质疑境外聘雇渔工的劳动条件是否合理。

新事社福中心资深督导陈大卫提出台湾目前在国外有72个渔业基地,当船员出海中途无法胜任工作必须停止劳动作业时,船东能否选择适当地方停靠解决船员终止劳动安置问题,目前渔业署尚未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法。

目前在境外雇用的非我国籍渔工由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主管,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朱芳君认为境外渔工与外籍劳工一样未纳入《劳基法》,在同个职位上的劳工却因为受聘地点不同而有不同待遇,与一般劳工保障条件差异甚大,需要完整配套措施规范保障基本权利。

桃园市群众服务协会移工服务暨庇护中心主任汪英达指出,问卷调查并非劳动检查,质疑调查时雇主仲介就在旁边,渔工能否诚实作答或存有语言上的翻译问题,认为应将境外聘雇渔工纳管《劳基法》。

台湾人权促进会副秘书长施逸翔提醒,修正案应适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让境外聘雇的外籍渔工的相关权利都适用《劳基法》、享有充分的社会安全保障与健康医疗的保障,以及劳动部应主责所有境内境外聘雇之外籍渔工的劳动权利保障之事务,不该违反两公约之最低人权保障之规定。

渔工代表:不该因受虐个案以偏概全

台湾鲔延绳钓协会秘书长何世杰认为,依现行《境外雇用非我国籍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船员每月工资不得低于450美金不合理,并非每位渔工都尽职。苏澳区渔会总干事陈春生则说,有的渔工一个月赚四五万,已经比邻近国家的薪资条件优渥,不该因报导过的少数外籍渔工受虐个案以偏概全,要政府单位相信专业帮助渔民;渔权协会理事长吴逢玉也反问,倘若对渔工不好,渔工为何选择台湾工作。

.渔民对宜兰县渔工职业工会法律顾问的发言不满引发第二发冲突渔民代表不满人权团体发言,数度引发冲突。

宜兰县延绳协会总干事林新川解释渔船几乎全年都在三千公里外的海上,要如何七休一,直言“船24小时都在开,船长以及台籍渔工就不算加班吗?”,苏澳船东董燕山质疑,制定法令前是否有到各区渔会进行讨论,法令为何由非从事渔业专业的团体所订定? ​

.鲔鱼公会专员林涵宇表示人团不应以偏概全无视优良船东照顾外籍渔工渔民团体表示人权团体不应以偏概全无视有优良船东照顾外籍渔工。

官方回应:讨论制度层面 找到平衡点 ​

渔业署表示,根据《远洋渔业条例》授权行政,也欢迎相关产业民间团体讨论,考虑环境背景进行滚动式检讨。《境外雇用非我国籍船员仲介机构服务品质评鉴 作业要点》指标及评鉴委员的聘请主要是参考劳动部,会持续努力让各领域、 各部门的委员人数平均。

此外,出海时若船员中途停止劳动活动也必须考量实务,申诉管道有专线电话拨至1955,也有外籍渔工直接找当地驻馆处或民间团体申冤。至于劳动检查的问题,远洋渔业在境外作业时,在国外港口执行公权力是否允许有很大的变量,在国内已实施访查机制、专业的SOP,订定时也有请教专家、学者。渔业署提及我国远洋渔业已被欧盟发黄牌,个案的发生担心冲击到全体渔业形象,较为严苛开罚渔民也是依法行政。

吴玉琴委员协助召开公听会吴玉琴表示,针对外籍渔工申诉问题可再研议更好的管道,并会保障渔民的权利。

中华民国对外渔业发展协会认为,个案的发生不代表现行取缔制度不佳,讨论到制度层面的问题,远洋渔业涉及我国及他国法律较为复杂,渔业署仍会谨慎处理个案。

吴玉琴表示,针对外籍渔工申诉问题可再研议更好的管道,他国海域法律的争议以及国内远洋渔业母法的修订可再召开公听会,会保障渔民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