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丁守中提选举无效诉讼 律师评估难以成立

【记者/李婉伶 摄影/甘岱民】

参选台北市长但以3000多票落败的丁守中,原订今早缴交428万保证金,要求重新验票,但丁阵营今早出现变卦,转为提起选举无效之诉讼。《新闻人》针对选举诉讼采访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之差别,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无效诉讼的被告是选委会,当选无效诉讼被告则是当选人。

律师罗婉婷表示,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若在进行选举时有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候选人即可提出“选举无效”诉讼。

反之“当选无效”是针对候选人本身的特殊情况,例如:候选人在宣布当选后,被发现资格不符、有前科、或是有贿选行为,此时便可对此提出诉讼。

针对此次选举中,部分投票所还在投票,却已有其他投票所已经开始开票,中选会认为,“先投完票的票所先开票是合情合理的”。罗婉婷说,我国有规定选前十日不得公布民调,就是为了避免选民意见受影响,相对而言,边投票边开票此举动也会影响选民意志,故已违反选罢法之精神。

罗婉婷认为丁守中提出选举无效之诉讼是罕见个案,丁守中需先证明选民都是弃姚保柯、以及下午四点后才投票,且临时决定弃保的选票须超过3254票,才能让选举无效成立。

罗婉婷指出,即便有办法判断选民是四点后才投票,但也难以证明四点后投票的选民都是弃姚保柯,因此是较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