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孟儒、胡崢、陳奕安 攝影/李孟儒】
「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12月23日台北登場。遊行隊伍先於中午齊聚民進黨黨部前短暫聚集宣講,訴求「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隨後遊行開始,群眾佔領行政院及監察院前路口。而在傍晚五時左右,勞團擬衝撞行政院,幾陣推擠過後工會幹部宣布就地解散,部分現場陳抗群眾不滿高喊「我不撤」,不願散去的群眾則在九點警方清場前,以游擊方式隨機癱瘓幹道交通,最終仍遭優勢警力排除,被分頭丟包至木柵、關渡、大湖公園等北市近郊。
各地工會、勞團全員到齊 唯一訴求「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
由於此次修法涉及鬆綁「7休1」、縮短輪班休息時間間隔、加班費核實計算,以及增加加班時數,被批評為「過勞死版」修正案。活動當天現場全台各地工會、勞團、NGO及青年團體皆率眾出席,護理師、工程師、物流業、保全業等過勞爭議首當其衝的產業代表,也各自在短講中痛陳《勞基法》修惡將加劇台灣勞動條件惡化,青年團體也透過短劇,諷刺大學生面臨學貸、房租、實習、過勞、打工沒勞保等問題。
青年團體手持槓桿,諷刺大學生面臨學貸、房租、實習、過勞、打工沒勞保等問題。
遊行隊伍原先預計從民進黨部出發,行經行政院和台北車站後,再繞回立法院,然而在隊伍行經行政院前忠孝東西路、中山南北路口時,卻因大批警力佔據部分原申請路權的路段,使隊伍窒礙難行幾度引發推擠衝突,台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黃育德則痛批警方:「明明已經申請了路權,怎麼可以阻擋遊行通行?」
隨後勞團指揮繼續往忠孝西路段方向前行,在台北車站前無預警宣布隊伍掉頭,遊行民眾先是一度短暫錯愕,後旋即以散眾從四處路口、地下道突破警察在行政院前的防線,接著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陳柏謙的指揮下,群眾順利包圍警察,順利佔領行政院、監察院前十字路口,並席地而坐。
陳柏謙也表示,行政院前的路口具歷史性指標意義,30年前的民主化運動,也曾經萬人佔領,要求全面改選萬年國代,如今表面上看似民主化,卻沒有真正改善人民生活。陳柏謙呼籲,今日行動望大家完成30年前前人未竟的事業,落實真正的民主,社會民主、產業民主、和經濟民主。
而從下午四點開始,群眾佔領行政院前路口約一個半小時,直至傍晚五點半,而後桃產總榮譽理事長毛振飛在指揮車上號召群眾向行政院衝撞,群眾於是向行政院前緊密靠攏,數次與警方發生激烈推擠衝突。
衝撞過程中,現場不斷傳出前排有人受傷,此時宣傳車中多名工會幹部高呼「停」、「停」,要求警方後退的同時,也指示群眾向後退,直到將傷患送出就醫。時間約六點,毛振飛再度站上指揮車,宣告今日行動暫告一段落,強調 今日抗爭只是開始,未來立院二、三讀前還會持續抗爭。不少剛與警方歷經衝突的現場群眾無法接受工會突然撤場的決定,現場一片譁然,高喊「我不撤」並怒罵毛振飛,毛振飛也回嗆:「來參加我們活動,就要聽我們指揮。」更激怒許多群眾。
一陣僵持下,陳柏謙再度站上指揮車表示:「大家都不滿意今天的成果對不對,還想繼續留下來對不對,我們會陪大家到最後。」鼓舞現場群眾士氣,才稍微緩解現解尷尬氣氛。而後不願離去的群眾則四散路口四處、也有人準備食物、飲水準備長期抗戰。警方隨後開放路口讓車輛通行,仍遭現場群眾堅決擋下,直至八點多由各團體皆連發表短講,以及領唱《勞動者之歌》等歌曲。
但在晚間九點,警方開始動作,不願被優勢警力排除的群眾,開始奔向台北車站方向,一度癱瘓忠孝西路交通,隨著警力驅前,抗爭群眾再度移動從公園路、襄陽路,左轉懷寧街,再右轉衡陽路,最後沿著衡陽路佔據西門町的中華路段,而後也堵住忠孝橋,干擾台北市幹道交通。
但時間邁入深夜,群眾擔心倡議效果失焦以及體力的流失,經討論後決定由市民大道返還行政院前,但隨後旋即在行政院前被優勢警力包圍,此時部分群眾發現一旁的巷弄未受阻擋,於是再從天成飯店和國光客運中間的巷弄抵達台北車站東三門外;另一側仍留在原地的部分群眾,現場也有人被警方上束帶。
在晚間九點,警方開始動作,不願被優勢警力排除的群眾,開始奔向台北車站方向,一度癱瘓忠孝西路交通。
接近清晨零時左右,在台北車站東三門前人行道停留休息的群眾,隨後遭警力層層包圍,部分抗爭者仍試圖擠入台北車站但突圍失敗,群眾與警方持續僵持在玻璃門前,許多民眾表示要搭捷運,打算原地解散離開現場,因此高喊「我要回家」。豈料現場僵持逾一小時,過程中警方亦不願說明包圍群眾的依據,律師、記者也無法進出包圍網,律師丁穩勝、陳又新被捕,也有記者在表明身分後仍遭警方拉扯,在凌晨1點多左右,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所長蔡漢政宣布要「淨化車站空間」,隨後受包圍群眾以「維護安全」為由陸續被載上警備車。
而抗議青年李容渝則在警方壓制與抬離過程中,身著衣物脫落,遭警上保護束帶限制行動、驅離。另據《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所攝錄的影片內容中,員警編號5075說,因李容渝「煽動群眾、 癱瘓交通、佔據道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管束。李容渝則在過程中高喊:「你們做的事情比脫掉我的衣服還要暴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