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企業壓榨 法律待改善校方應嚴格把關
無薪實習的風氣高漲,打亂就業市場的勞資關係,在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下,企業剝削、蒙騙實習生的情況持續發生。無薪實習不等於免費勞工,學校應嚴格把關,保障學生權益,避免失去學習的美意。 |
近日,《天下雜誌》指出,台灣居高不下的失業率,令大學生普遍對就業前景感到焦慮。因此,許多大學與企業合作,提供實習機會,希望提升學生的競爭力並和企業接軌。但校方基於這是學習課程,僅給予學分並不支付薪水,因而產生企業主利用此點,濫用無薪實習生為免費勞工,剝削大學實習生。
政策缺失 學習受限
在就業市場萎靡的狀況下,企業大幅減少人力需求以壓低成本,對大學生來說,求職相對困難。根據104人力銀行調查發現,六成二的企業願意多付四分之一薪資,延攬有實習經驗的應屆畢業生。而社會新鮮人失業的原因有六成八為「沒有相關工作經驗」。
除了大環境影響,許多學校會與企業簽約,提供學生校外實習機會。大學生期待以無薪實習的方式,補足在學校課程上實務訓練的不足,甚至在企業中卡位,換取實際工作機會。另一方面,企業主透過學校獲得充沛的人力資源,且不需給付薪水,便以沒有經驗為由,指派實習生負責較低層的工作。而大學生花費時間在業界學習,卻沒有得到相等的回饋,形成企業壓榨學生的勞務問題。
青年要好野執行委員陳方隅說,台灣在這類的勞動體制上的政策不甚完整。相較之下,德國、瑞典等歐洲國家的實習制度健全許多,不但以嚴格的勞動契約保護實習生,更能保障實習品質與就業機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胡孟瑀也指出,在日本,企業會自行探詢較頂尖學校的人才,大學生大多不需經過職前受訓,而在正式就業後由公司培養。與台灣企業不願花費培訓成本的情況正好相反。
立法不全 剝削頻傳
部分大學開設校外實習課程,無論必修或選修皆未有薪資。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副教授黃惠英解釋,不需給付薪資的原因為,學生幫企業做事,企業給學生經驗,兩者是互利關係。對此,陳方隅卻認為,學分並不等同薪資,實習就是一種勞務關係。若大學生有提供勞力,企業就必須支付薪水,不應鑽法律漏洞,將其當成免費勞工。他提到,除了薪資問題,某些單位將學生當雜工的作法,有違實務學習的定義。企業應給予實習生同等於薪資的回饋以及他們應得的經驗,以達到學習的效果。
另外,胡孟瑀補充,讓大學生實習的企業也需承擔風險。今年七、八月間,國立政治大學黃姓學生至外交部擔任見習生,卻涉嫌偷拍機密文件,並在臉書上描述其名稱及部分內容。他指出,學校應加強技職訓練與道德教育,盡可能讓學生具備基本能力,再請求企業給予實務經驗較為適當。
但企業剝削大學生的情形卻層出不窮,國立台北大學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林姓男學生表示,因為想增加與科系相關的工作經驗,便自行在外尋求無薪實習機會。原本到高爾夫球場應試衛保組務人員,企業也承諾會陪同認識環境,卻在正式實習期間改口不缺人手,將他調至公共清潔部,每天打掃、搬重物、洗大片的落地窗等,不僅說法前後不一,更有剝削學生的嫌疑。
國立台北大學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林姓女學生也表示,因必修課程而到知名建商公司實習。企業告知學校實習內容與該系相關,但面試時才得知為接待人員,負責推銷的工作。她說,企業解釋含糊不清,且校方未盡到詳細調查工作內容的責任,影響學生權益。
陳方隅認為,學校鼓勵大學生到業界實習,導致企業永遠不缺實習生供差遣,且將大學生當做廉價勞工的現象,使得學生被剝削的情形惡性循環。
學生自覺 保障權益
縱使工作內容不符預期、淪為免費勞工,大部分實習生選擇保持沉默,擔心欠缺工作經驗致使未來求職不易,並害怕與企業產生衝突,因而放棄爭取自身權益。針對保障工作權益的方法,陳方隅表示,大學實習生向勞工局申訴後,多因自願簽訂合約,導致被企業主剝削的情況無法獲得改善。他建議,應細看合約中的工作內容、權益保障、薪資等,並確定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與志趣,若產生糾紛或不符合約內容的情況,更要勇敢站出來申訴。
另外,學校選擇合作的企業時,應仔細評估企業主,是否能夠讓實習生學習有用的技能,將企業剝削的情形降至最低。林姓男學生表示,有向老師反應他的情況,但得到的回應卻是,實習並不會做到太深入的工作,本應從打雜做起。校方沒有擔起責任,學生權益不受保障。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助理教授陳澤美則說明,學生在實習期間有任何困難都可即時向指導老師反應,老師會與企業聯繫協商,並協助解決。另外,實習結束後,學生對企業的評鑑未通過審查標準,學校也將取消與該企業的合作關係。
大學生到業界實習是希望能累積經驗,替將來職場的工作卡位。但企業剝削學生的情形,若一再發生,就失去原先讓學生實習的美意,因此,學校與企業簽訂契約時必須嚴格把關,若發生企業壓榨的情形,學生也應立即向學校反應,請學校監督企業。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實習為學習, 並非工作,不含括在勞基法內。」但勞基法明文規定,只要付出勞力就是勞務關係。然而,實習生確實付出勞力,卻被歸在「學習」的名目下,不受勞基法保障,致使部分企業藉此剝削,實習生權益未受保障。
【記者/周庭葳、莊惟宇、楊倩妮報導】
本文同時刊載於新聞人正期刊289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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